(一)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市民,提高博物馆社会功能,以及社会流通文物的科学保存,教师博物馆为社会公众收藏品提供寄存代管服务。
(二)文管部负责社会公众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公众收藏品寄存代管工作严格实行帐务分开的原则。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公众收藏品的寄存代管具体工作。文管部藏品帐目管理员负责公众收藏品寄存代管的登记工作。
(三)公众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对象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或科学艺术价值的和合法收藏的藏品。
(四)公众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只限于为公众收藏品提供寄存代管的保存环境、柜架、器具及相应装备(特殊规格藏品外收藏者自备且符合藏品保护要求)。
(五)寄存、代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随时取回藏品。
(六)在提供公众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过程中,收藏者和教师博物馆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相关寄存代管协议,对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进行约定。寄存藏品在进入博物馆库房前,由博物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并作相关的彩相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七)教师博物馆享有寄存代管藏品的出版权、展示权等。
(八)寄存代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保管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九)寄存与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教师博物馆。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