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藏品保护修复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馆藏品保护修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师博物馆负责承担保护修复的文物藏品。
第三条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咨询工作由科技保护部负责。
第四条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范围包括字画类、古籍类、陶瓷类、金属类、家具类、玉石角牙类、杂项类等器物类型。
第五条本馆各部门提出的藏品养护、修复需求,须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由科技保护部处理。
第六条本馆对外承担的文物藏品养护、修复项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须签订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协议,具体工作按照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须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获批的方案实施。
第九条文物藏品养护、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养护、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养护、修复方案;养护、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养护、修复工作完成后,相关信息要及时归入藏品档案,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验收和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文物藏品养护、修复产生的费用按本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提供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的人员,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