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分管业务副馆长、曲阜师范大学财务处、藏品管理部人员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设在藏品保管部,设置专门的征集人员,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教师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七条 凡是反映古今教育、教师发展历史的相关实物、文献资料,反映古今教师的教育教学及精神风貌的实物、文献资料,均属于教师博物馆征集的藏品范围。
一、证章类
(一)反映教师身份及发展历程的证书、聘书、票据、工作牌、工作证、参会证或出席证等。
(二)反映教育活动及发展历程的准考证、录取通知、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学位证、学生证、捷报、奖状、奖杯、奖章、校徽、校旗、纪念物等。
二、纸本类
(一)教师教育教学所用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学日历、教案、讲义、试卷、工作笔记、工作日记、批改作业及论文、课程表。
(二)反映教育和教师活动的善本、书籍、著作、报纸、期刊、服饰、文告、信件、文件、规章、画册、纪念册、学生作业、课堂笔记、课堂或校园照片、人物或活动声像资料。
(三)与教育和教师活动相关的文学、书法、绘画、雕塑、戏剧、曲艺、歌舞等艺术作品的手稿、出版物或电子资料。
三、器物类
(一)黑板、戒尺、算盘、教铃、计算尺、书写笔、笔盒、笔洗、砚台、书包及各类文具。
(二)各学科专业的教学幻灯片、教学标本、教学模型、教学挂图及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三)用于教育教学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幻灯机、放映机、投影机、制版及印刷设备。
(四)科举、书院、私塾、学堂、大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校舍、桌椅、碑石、拓片、牌匾等遗存。
四、名师类
古今优秀教师及教育名家的手迹、证书、著作、教案、讲义、信函、文具、照片、服饰、笔记本、日记本、批改论文或作业、声像资料等有收藏纪念价值的工作生活用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八条 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购买;
(三)依法交换、调拨;
(四)馆际交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本馆欢迎合法持有藏品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无偿捐赠藏品,并颁发《收藏证书》。对于捐赠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评审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十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有文物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时,坚持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凡向本馆出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文物被本馆正式征集之前,欲在本馆存放拟征集文物的,本馆提供存放文物的场所和设备,并按照本馆规定收取文物托管费。
第十二条 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馆可接收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可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馆际文物交换。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三条 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部门根据年度征集工作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藏品征集部门应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分管馆长、馆长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第十四条 意向确定。分管馆长、馆长在接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召集征集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征集意向。
第十五条 专家鉴定。根据文物的类别,从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中抽出至少三名专家对藏品的真伪、价值、价格等情况进行论证,决定征集与否。
第十六条 藏品购买。经专家鉴定后,藏品征集部门指定两名以上的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根据馆长批示的意见与藏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事项。
第十七条 经费支付。收购藏品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及教师博物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原则上应立即办理入藏手续。
第十九条 藏品交接。藏品到馆后,相关责任人与藏品征集部门主任、分管馆长对藏品进行审查,在确认无误后,由相关责任人填写《入藏凭证》,并送交保管部门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完成交接手续。
第六章 征集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资金由曲阜师范大学划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藏品征集资金用于支付藏品的收购费用以及征集藏品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专家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 在支付相关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有偿征集的藏品,被征集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2021年4月6日